F+EPC这几年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中PPP模式的补充,在国内大行其道,2018年、2019年讨论基建投资几乎绕不开这个话题,有的人觉得这就是“披着EPC外壳的BT”,有的人则“无视争议,做了再说”。EPC作为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工程总承包模式,尽管在国内已有十几年的推广历史,但对于操作的标准和要求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和分歧,2019年末,发改委联合住建部下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办法》”),为房建及市政的工程总承包在国内今后的实践设立了统一的标准,也不可避免的会对F+EPC在国内的实践产生影响。基建投资是能够最快拉动国内经济复苏的解药,可以预见的是疫情过后,国内必将掀起一波基建高潮,在PPP的10%预算红线已基本顶格的当下,F+EPC如何成为基建投资模式的合规补充,本文即以《工程总承包办法》为引,讨论2020年如何操作F+EPC,以供参考。
一、F+EPC概述
国内工程行业由于历史发展的阶段,目前仍以施工总承包模式为主,而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其它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还包括DB(Design Build)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PC(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P(EngineeringProcurement)设计-采购总承包模式。
从上述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描述可以看出,不论是EPC、PC还是DB等,工程总承包单位都不负有投融资的职责,建设单位需要自行筹资,并按工程的不同阶段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笔支付工程款。F+EPC模式中的F,即投融资,具体来说国际上通常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则是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融资,中标后引入金融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供融资,建设单位依然按工程的不同阶段分笔支付工程款;第二种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款自行垫资或与社会投资人组成联合体,由社会投资人进行垫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节奏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社会投资人支付工程款。根据国内目前的现实状况,F+EPC以第二种方式居多,与其说是投融资,更像是“垫资”,这也是当前工程领域竞争激烈的一个“缩影”,毕竟,能按时拿到工程款,谁又愿意垫资呢?
二、《工程总承包办法》出台后,F+EPC怎么做
项目挑选
市场上的项目按照出资来源划分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延续了《政府投资条例》的管控思路,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其目的一方面是遏制政府隐性债务的形成,另一方面则是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随着《工程总承包办法》的出台,可以预见的是今后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恐怕难再见到F+EPC模式的身影,正规的操作模式仅余政府采购工程和PPP模式。
如何区分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并非所有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都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而将政府资金用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因此,原则上来说,除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外,其他均属于企业投资项目。
如何辨别垫资条款也是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法律及相关政策文件对垫资并无直接定义,但根据四部委《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以及财政部及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凡是约定建设单位支付预付款比例低于10%或工程进度款比例低于60%的,都属于垫资条款,此类垫资条款属于容易辨识的“硬垫资”。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还有“软垫资”,比如:(1)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约定正常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但对于逾期支付前述款项按照一定利率约定逾期违约金或利息,或(2)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约定正常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但对于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以外的部分需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几年延期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出现“硬垫资”应无疑义,但对于“软垫资”,笔者倾向于认为:(1)逾期支付工程款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属于正常的违约条款,不能因为存在垫资嫌疑就一棍子打死,此类条款可以出现在政府投资项目中;(2)根据《预算法》及其相关规定,政府的工程款项支出必须纳入每年编制的预算,并衔接三年滚动的中期财政规划,因此对于第二种软垫资,如除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以外的其它工程款项的合同付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且纳入预算、衔接中期财政规划,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不合规的嫌疑。
不论《政府投资条例》中的“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还是《工程总承包办法》中的“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指向的禁止垫资主体都是施工方。那么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社会投资人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并由社会投资人垫资的情形是否可以呢?一方面,政府投资项目中社会投资人的垫资依然会违反《预算法》及其相关规定,带来政府隐性债务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府投资项目中社会投资人的收益部分来源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利润切分并由其承担部分垫资成本,本质依然是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垫资,因此社会投资人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垫资依然不属于合规操作。
如上所述,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F+EPC模式操作,F+EPC仅适用企业投资项目。但实际上,基于2020年国内基建投资的需求及各地政府对政策的理解程度,恐怕市场上仍会出现地方国企或融资平台操刀,以政府资金或政府卖地收入作为实质还款来源的F+EPC项目,此类项目社会投资人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如何分辨及应对?如果项目能够在现金流上取得平衡,即属于投资能够从未来运营收入中取得回报的经营性项目,此类项目依赖政府资金的需求可能性较小,即使由当地国企或平台作为建设单位的,担忧其实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意义不大;但如果项目本身属于无收入可言的公益性项目(如市政道路建设等),即使走的是企业核准或备案的报送流程,未来依赖卖地收入或政府资金的可能性较大,依然存在被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
政府投资项目的F+EPC对承接单位是否一定是洪水猛兽呢?《工程总承包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而在《政府投资条例》中,仅规定了垫资后项目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处罚,认定垫资条款属于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较牵强,但如果法院认为要求施工单位垫资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继而影响公序良俗为由,判定该垫资行为无效,也未必不可能。
不过如仅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垫资建设,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似乎只要工程干好,不影响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收取工程价款及垫资收益。而如果是社会投资人垫资的政府投资F+EPC项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建好的工程无法返还,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由投资本金及以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构成的折价补偿。前述均为司法诉讼上可能的后果,但为市场考虑,诉讼恐怕只是最后无奈的选择,如未经诉讼,在地方隐性债务庞大的当下,政府未纳入预算部分的工程款项想要顺利的支出,绝非易事,如是工程总承包的款项,因与农民工挂钩,要起工程款还有抓手,但如是社会投资人的款项,恐怕只能属于资金安排的末位。
因此,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社会投资人在参与F+EPC项目时,应充分考量前述风险及后果,对于是否参与政府投资的F+EPC或类似擦边球项目,还是仅参与合规的企业投资F+EPC,应有自己的判断。
《工程总承包办法》时代,F+EPC的伙伴选择、参与时机、分包要求。
《工程总承包办法》出台后,F+EPC怎么做
伙伴选择
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的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办法》出台前对于EPC项目的设计、施工资质并未要求兼具,而出台后对资质的要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根据《工程总承包办法》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参与F+EPC投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要么兼具设计、施工资质,要么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如果不满足前述资质要求的,可能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目前兼具设计、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只占少数,可以预见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将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工程总承包的主流模式。但只要设计、施工并非一家,因配合问题导致的工程纠纷还会成为常事,因此,未来的方向一定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兼具设计、施工资质。
此外,《工程总承包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对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也作出了限制,与项目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因此,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社会投资人在参与F+EPC时,应当关注合作伙伴是否具有对应的设计、施工资质,以及是否属于禁止参与投标的主体,避免因投标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参与时机
《工程总承包办法》第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对于发包的前提做了具体要求。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不同,通常是以固定总价形式发包,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越往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于工程整体的理解越清晰,特别是初步设计阶段提出工程概算后,因投标报价过低导致工程总承包单位亏损,继而发生纠纷争议的可能性也越小,这也是为什么《工程总承包办法》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才能发包EPC项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之所以办法仅要求核准或者备案后即可发包,是因为通常企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后,才会发起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基本能达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要求,可研提出的投资估算,虽不如投资概算精确,但对工程总承包企业也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因此,对于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社会投资人,在参与F+EPC项目的投标时,应关注是否满足上述发包前提要求,不然无异于埋下纠纷的种子。
分包要求
《工程总承包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由于《工程总承包办法》提出了双资质的要求,之前对于单一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后,将不具有资质的设计或施工内容整体分包出去已不被允许,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方式也需遵循《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即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以及施工的主体结构必须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不得分包。
并且,因暂估价是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时,通常要求投标人不得更改暂估价,否则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如暂估价部分满足强制招标要求的,为避免后续结算时产生纠纷,满足强制招标要求的,依然应当依法招标,以招标方式定价,规避潜在纠纷。
综述
F+EPC作为前几年比较火的投资建设模式之一,《工程总承包办法》的出台为其操作带来了更多的要求,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F+EPC还将成为重要的基建模式之一,不论是合规的操作,还是冒着一定合规风险的“擦边球”操作,了解风险、判断风险、决策风险都是每个参与F+EPC的基建人所必须面对的。
F+EPC:哪些属于合规模式?
来源:西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作者:彭军铖
EPC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已经逐步在包括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
F+EPC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融资、设计、采购、施工。也就是在EPC基础上增加了一项融资任务。
从地方实践来看,大部分地方在进行F+EPC的操作时通常由政府方指定或者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单位,由该项目单位作为F+EPC的操作主体。
假设企业作为项目单位进行F+EPC的,是否可以认定是企业投资项目,由于地方政府未承担直接或者间接的债务偿还责任,从而认为该项目与地方政府无关?我们来逐一分析。
一种情况是由政府方作为立项主体,企业仅仅作为项目代建单位承担公益性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在严控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有关政策已明确融资代建作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规避合规风险,地方政府往往变通由企业作为公益性项目立项主体,这时我们仍然需要穿透来看,公益性项目应该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来看待,而不能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来看待,详见后面分析。
而政府方作为项目业主采用F+EPC的模式实际上属于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BT)方式或以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因此显然不合规。今年颁布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明确指出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从法规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可以采用F+EPC模式操作。
在公益性项目中,由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在准经营性项目中,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因此,在公益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中,政府实际上承担了一定支付责任。公益性项目实际支付的来源最终还是政府方,准经营性项目的可行性缺口部分资金来源于政府。
由此来看,在公益性项目与准经营性项目中,政府存在资金支出责任,政府在获得税收、土地出让金等收入后履行为社会提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公共职责所发生的正常支出。经营性项目通常都有项目收益,并且,经营收费能够覆盖投资成本。因此,经营性项目中政府不需要承担支出责任。由企业投资时,可以由企业自负盈亏、自行平衡。
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作为公益性项目或者准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单位,然后主动表示其不需要政府支付任何资金,由其以自身力量进行建设与款项偿还?
穿透来看,公益性项目或者准经营性项目无法在项目层面实现收支的平衡。理应涉及到一定的政府支出。企业在作为项目单位进行公益性项目或者准经营性项目时,如果在项目层面不能收支平衡,必将从其他途径获得政府的支持或者资金。由此,企业作为项目单位进行公益性项目或者准经营性项目而声称不需要政府进行任何支出的行为实属掩耳盗铃。
部分准经营性项目的缺口较小,作为项目单位的国有企业从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且该建设项目本身不存在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并愿意以自身的其他关联项目的经营性收入去弥补此部分资金缺口。因此,准经营性项目由企业作为项目单位进行F+EPC的,存在合规可能性。
企业投资项目中“企业”的范围包括未转型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公益类国有企业(部分融资平台公司在进行市场化转型后转型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化、市场化的企业。实际操作中,作为F+EPC的项目单位的一般是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公益类国有企业。
新修订预算法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剥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职能。在公益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的F+EPC中,未转型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单位的,容易被认为属于融资平台公司仍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职能,因此存在是否合规性的风险。
企业获得项目的方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实践中,可能出现地方政府将公共项目指定或者授权由企业来操作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因项目具有公益性,需要适当考虑项目授予的合规性问题。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需要由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由此,在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中需要采用“竞争方式”。
在实践中,各地在进行项目获得方面存在一些地方性规定。比如《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指出经市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管理企业,对政府投资项目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又比如《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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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东街道状元楼社区居家日间照料中心装修工程施工招标补遗通知(一)
致各供应商: 我单位发出拓东街道状元楼社区居家日间照料中心装修工程施工招标竞争性磋商文件补遗通知(一),列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需补正和需向供应商澄清及补遗的内容,请各供应商注意查看。 现向各供应商重新公布“拓东街道状元楼社区居家日间照料中心装修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请各供应商以此次公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编制响应文件,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4年04月25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特此通知。 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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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岔河水库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咨询、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施工期环境监测竞争性磋商公告
本磋商项目云南省昭通市岔河水库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咨询、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施工期环境监测已批准,采购人为昭通财通岔河水利开发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云南省昭通市岔河水库工程 2.项目概况:岔河水库坝址位于冷水河中游昭阳区苏甲乡车噜村与永善县伍寨彝族苗族乡伍寨村交界河段上,水库工程总库容为 4946.3 万 m³,设计供水人口 32.5 万人,设计灌溉面积13.59 万亩。水库规模属中型,工程等别为Ⅲ等。 3.采购内容: 标段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采购预算 (元) A 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咨询 安全生产备案、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单位达标建设、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辅导。 580000 B 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数据整理汇总、按时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报告文件、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及水土保持验收工作。 410000 c 施工期环境监测 施工期环境监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按时编制环境监测报告文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680000 注:本项目共分3个标段。供应商须对所投标段内的所有项目内容进行整体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具体内容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合同履行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阶段相关服务工作为止;做好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报批、审定等工作。 6.质量标准:满足采购需求内容要求,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提供由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在评审时给予相同的价格扣除。 3.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事业单位除外)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查询栏中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或“信用服务”查询栏中查询的信息记录(包括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出现不良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2)投标人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无不良信息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次采购项目前期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1、本项目通过云采招阳第三方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官网:https://www.ebidcn.com,以下简称云采招阳平台)进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有意参加并符合条件的磋商申请人参照以下步骤进行在线磋商:①若尚未注册成为平台用户的,需在官网进行免费注册并提交用户认证。②用户认证通过后点击菜单投标服务办理平台投标服务:如没有有效期足够至项目开标日期的CFCA(本平台办理)或云南CA,需同时办理CA锁和投标服务包;如有效期足够至项目开标日期的CFCA(本平台办理)或云南CA,则只需办理投标服务包,完成投标服务包的购买可即时进入在线投标界面完成报名。③满足上述条件后即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相关流程指南请详见平台网站“帮助中心-用户手册-在线投标用户操作手册”,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871-68509046。 2、磋商申请人注册成功后,须于2024年04月19日至2024年04月25日09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登录平台上传如下报名资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至平台进行审核:(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磋商文件费用在平台报名资料审核通过后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磋商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 注:若文件费需要开具发票,不管是专票还是普票,必须对公账户汇款(财务联系电话:0871-68393672)。 开户名称: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金源支行; 账号:2502060319024801929; 4、缴费成功后,即可在云采招阳第三方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下载磋商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4月29日09时30分。 2.递交方式:网上递交 3.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云采招阳第三方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官网:https://www.ebidcn.com),磋商申请人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版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或在开标会上未使用数字证书(CA)进行网络远程在线解密,因磋商申请人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响应文件; 注:(1)电子响应文件编制操作详见平台“帮助中心-操作指南-云采招阳专业第三方招采服务平台响应文件编制说明办理流程”,技术支持电话:0871-68509046。 (2)成交磋商申请人须提供1份与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标书及电子文档一份(形式:U盘,PDF或word格式,应包括响应文件所有内容)(办理中标通知书时提供)。 4.逾期在网络上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5.本磋商项目的开标将于上述磋商截止的同一时间在线远程网络公开进行(无需磋商申请人到开标现场),磋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对开标结果进行网络电子签名确认,在线开标视频详见平台“帮助中心-用户手册-投标在线开标操作视频”。 五.磋商信息发布媒体 本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云采招阳第三方投标与采购服务平台(官网:https://www.ebidcn.com)及云南润宇网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昭通财通岔河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昭通市建投大厦 A 区 10 楼 联 系 人:蒋朋橙 联系电话:15198549217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小康大道德润朗悦湾17栋2718室 联系人:计工 电 话:0871-65630677 电子邮箱:ynryz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