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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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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5-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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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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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

国函〔2018〕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时注明“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3/21/content_527615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803/t20180330_880945.html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发布日期:2018-04-03 浏览次数: 15 来源: 财务司 字号:[ ]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 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http://cws.seac.gov.cn/art/2018/4/3/art_8339_301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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