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102号令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根据102号令,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102号令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同时,还列出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六种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102号令则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102号令强调,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另外,102号令还对合同及履行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指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以下为102号令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020年1月3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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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3年行动用地报件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QJX-CXGS-YDBP 二、项目名称:巧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3年行动用地报件服务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云南导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融创春风十里写字楼 18 楼 1821-1823 号 成交金额:960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巧家县城乡供水一体化3年行动用地报件服务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自项目开展所需资料收集齐备之日起算120日历天完成。做好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报批、审定等工作。 质量标准: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等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丁仁军(组长)、高琼瑶 、周绍兴 (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建招协[2023]51 号,按1.5%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如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本再受理。在此,对积极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表示衷心感谢!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巧家县水务局 地 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新华北路 31 号 联系人:周工 联系电话:135087060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东侧德润春城花园润地商务中心(二期)17 号楼 2718 号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计工 电话:0871-65630677 1582507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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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区北闸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设计服务招标竞争性磋商公告
昭阳区北闸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设计服务招标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昭阳区二环东路(瓦窑河)凡舍小院)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 05 月 07 日 14 时30分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yxzb2024-038。 2、项目名称:昭阳区北闸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设计服务招标。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最高限价:单价60.00元/㎡,建筑面积4418.43㎡。 6、采购需求:昭阳区北闸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设计服务招标,具体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 7、设计服务期限:以采购人下达的通知为准,在采购人要求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昭阳区北闸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设计服务招标的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能够满足相关部门报批报建、审批条件的设计成果,其他分项设计周期须满足本项目建设要求,并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设计工作及后续服务。(后续技术配合及相关现场服务的期限满足采购人要求;具体项目时限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质量目标: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和采购人要求。 10、招标范围:项目工程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和相关服务(图审)工作,包括但并不仅限于规划方案设计、抗震专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节能、校园绿化美化设计、消防设计等附属工程设计),以及配合设计的审查、审批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具体服务内容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1 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栏中查询的信息记录不得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今)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被移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不良情况的。(申请人需提供网站查询截图); 1.2.2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2022年任意1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新成立不满1年的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1 申请人须提供2023年01月01日至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 1.4.2 申请人须提供2023年01月01日至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 申请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及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查询时间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今; 1.6.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磋商申请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3.2、拟派设计负责人要求: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的养老保险或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并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截图)。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 22 日至2024年04月26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昭阳区二环东路(瓦窑河)凡舍小院); 方式:现场获取,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登记表(到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昭阳区二环东路(瓦窑河)凡舍小院)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料费:300.00元/份。(所有发票的开具,不管是专票还是普票,必须对公账户汇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金源支行;账号:2502060319024801929;开户名称: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联系电话:0871-68393672)。 四、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 05 月 07 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昭阳区二环东路(瓦窑河)凡舍小院)会议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开标方式:现场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 2、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是否适用小微企业政策:是。 (2)本项目是否适用监狱企业政策:是。 (3)本项目是否适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是。 (4)本项目是否适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否。 (5)本项目是否适用脱贫攻坚政策:否。 (6)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所属行业为:服务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七、发布媒介: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其它网站转发无效,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 地 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牛角湾 联系人:季老师 电 话:133687009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昭阳区二环东路(瓦窑河)凡舍小院 联系人:郑工 电 话:18487628518